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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实施《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信息发布者:jia327178094
    2017-02-17 15:59:53   转载

     

    各市州经合局,长白山管委会招商局,梅河口市经合局、公主岭市经合局:

       近日,商务部网站公布了《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2016年第3号令,以下简称“《办法》”)。按照《办法》规定,不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由审批改为备案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备案机构。依照《办法》规定,我省原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审批部门,同时是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的备案机构,负责本区域内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的备案管理工作。

        二、备案范围。按照《办法》,自10月8日起,不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实施备案管理。经国务院批准,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范围按《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5年修订)》中限制类和禁止类,以及鼓励类中有股权要求、高管要求的有关规定执行。涉及外资并购设立企业及变更的,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三、备案程序。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属于《办法》规定的备案范围的,在取得企业名称预核准后,或在营业执照签发后30日内,通过综合管理系统,在线填报和提交《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备案申报表》(以下简称《设立申报表》)及相关文件,办理设立备案手续。外商投资企业发生变更事项的,应在变更事项发生后30日内通过综合管理系统在线填报和提交《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申报表》(以下简称《变更申报表》)及相关文件,办理变更备案手续。

        外商投资企业或其投资者在线提交《设立申报表》或《变更申报表》及相关文件后,备案机构对填报信息形式上的完整性和准确性进行核对,并对申报事项是否属于备案范围进行甄别。属于《办法》规定的备案范围的,备案机构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不属于备案范围的,备案机构应在3个工作日内在线通知外商投资企业或其投资者按有关规定办理,并通知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四、监督管理。《办法》明确了备案机构的监管职能,即对外资企业进行抽检、依举报检查,对备案不完整、不真实、告知不改以及超限等给予行政处罚,并在商务部外商投资综合管理信息系统和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公布。各地应与当地工商等部门沟通配合,了解掌握当地外商投资企业的备案情况,并按《办法》要求有步骤做好检查、年报等管理工作。

        五、其他事项。各地要认真学习研究,严格按照《办法》相关要求,做好本区域内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的备案管理工作。同时,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事项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应按照外商投资相关法律法规办理审批手续。各地在执行过程中遇有问请及时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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